郑州市首次对文明行为立法 随地吐痰拒不清理处20-50元罚款
3月30日,《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据悉,该《条例》为郑州市对“文明行为”进行的首次立法,将填补郑州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郑州市民的一言一行,哪些是文明的,哪些又是被禁止的,都进行了明确。同时,《条例》也明确将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力度。
郑州市对“文明行为”进行首次立法
近年来,武汉、杭州、宁波、青岛、深圳等多个城市对文明行为进行了相关立法,借鉴外省市经验,郑州也拟通过地方立法促进市民的文明行为。
在3月30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强作了关于《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说明,他表示,制定该《条例》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迫切需要。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填补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的立法空白,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制定该《条例》也是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范强称,通过立法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建立健全鼓励、促进长效机制,对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范强看来,制定该《条例》也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迫切需要。范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文明出行方面,车辆、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情形层出不穷;在文明生活方面,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现象屡见不鲜;“同时,城市治理中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如何更好地规范、倡导、促进市民文明行为,十分紧迫而现实。”
同时,范强透露,该《条例》的起草还借鉴了贵州、深圳、武汉等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市民若有不文明行为
记者了解到,《条例》中专门提出设立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制度。有关部门依法记录单位或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三是设置社会服务制度,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以及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并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据悉,根据《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随地吐痰、便溺若拒不清理
“建设文明城市,需要法治与德治相关补充,相互促进。”范强介绍说,对于公众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在相关条款中予以规划的同时,《条例》增加了法治与德治相机和的治理措施。
据介绍,对相关不文明行为下一步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条例》对一些突出不文明行为,如随地吐痰、便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非机动车违章在城市快速路或高架路行驶等,坚持严管重罚,依法从重设立了处罚。
记者留意到,根据《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处责令当场清理,据不清理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明确驾驶机动车行经过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违反该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200元罚款。
在行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对于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进入机动车道骑行等乱象,《条例》也将严格约束。据悉,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礼让行人,若违反该规定,将处以五十元罚款;并且,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非机动车应当在停止线外。若越过停止线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二十元罚款。《条例》还明确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记者留意到,《条例》还明确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并且,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据悉,若违反上述规定,将处以五十元罚款。
郑州市将建统一的公共信息信用平台
“《条例》对文明行为、高尚道德行为,做出规定加以鼓励,”范强介绍,根据《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和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规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据悉,《条例》提出,郑州市将建立统一的公共信息信用平台,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识别基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规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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