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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若公有住房已上市 需将售房款退回原房改单位

2018-04-10 13:59:18来源:广州日报  

9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通知》规定,办理按成本价补交已

9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通知》规定,办理按成本价补交已购公有住房价款、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仍执行广州市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此外,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同时又在地方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家庭,可向房改单位返售公有住房。若公有住房已上市,则需要将售房款退回原房改单位。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完善已购公有住房家庭申请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原穗住保〔2013〕22号文进行了修订,据广州市住建委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妥善解决房改工作后续问题,保证相关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进一步完善已购公有住房家庭申请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的相关规定。

《通知》修订解决了地方已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但要求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的问题,明确了原产权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售房价格的评估时点。

《通知》要求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若在地方已购公有住房,可向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房改单位同意,该家庭可按照原房改购房价格返售已购公有住房。原已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的,可以将售房款退回原房改单位。售房款按照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点或返售时点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低于上市交易价格的,以上市交易价格为准。

对于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的,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必须退出一套住房单位,将原房改购房款退回退房人员,款项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未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并符合广州市1999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允许按照广州1999年出售成本价评估标准,补办换购和补购第二套住房手续,超标面积按接受处理时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责任编辑:hnmd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