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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社保局:调整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2018-05-02 09:43:09来源:永康网络电视台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由我市财政局和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的《永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该办法从岗位申报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由我市财政局和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的《永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该办法从岗位申报、人员招聘、日常管理、补贴申领、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进行了全面调整和完善。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相关岗位采用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形式的,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仅限于在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我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申报工作于每年10月份开展,申报年份为下一自然年度。各用人单位先进行岗位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聘结束,由市人力社保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从次年开始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就业期间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定期发放劳动报酬。

每年第一季度,市人力社保局向经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发放上一自然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发放,包含给予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5%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人同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录用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在岗时间将补贴期限最长延至该人员退休当月。

据悉,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均会对所有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劳动报酬发放、岗位履职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使用和管理公益性岗位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从发现问题的当月开始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对发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或领取补贴的,取消其上岗资格,从用人单位收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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