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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索赔案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 若控股股东变更不影响诉讼事宜_聚焦

2022-11-30 20:33:09来源:大众证券报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近日表示,针对中润资源(000506)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济南市中院已有一审投资者胜诉判决。目前,该案件仍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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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近日表示,针对中润资源(000506)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济南市中院已有一审投资者胜诉判决。目前,该案件仍在诉讼时效内,受损投资者可继续诉讼索赔。

2020年4月15日,中润资源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12月,公司收到了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用近两年的时间查明,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金额合计40000万元,截至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截至2017年6月30日,崔炜、刘家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根据相关规定,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此次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中润资源确已构成证券信息虚假陈述,因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鹏律师表示,该案件索赔区间目前为:于2016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中润资源股票,并在2018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索赔。最终索赔范围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11月22日,中润资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拟筹划向联创鼎瑞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资不超过5.33亿元,发行完成后,联创鼎瑞持有公司17%的股份。同时,现任控股股东永久放弃部分表决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且《放弃表决权协议》生效后,联创鼎瑞将持有公司17.00%的股权,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21.47%,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冉盛盛远变更为联创鼎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郭昌玮变更为朱一凡。

刘鹏律师表示,中润资源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如若发生变更,投资者索赔不受影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无需担心诉讼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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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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