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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全梳理 股权激励的原则是什么?:热头条

2023-03-28 11:01:50来源:万能知识网  

●股权激励●广义定义:股权激励是将公司股权或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使他们参与决策、分享收益、

股权激

广义定义:股权激励是将公司股权或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使他们参与决策、分享收益、承担风险,形成权利和义务相互匹配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和管理权关系,从而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资料图)

股权激励是价值分配机制,解决企业发展的动力问题和效率问题,是价值创造的前提。

股权激励是一种参与各方的利益关系。

股权激励是一种企业文化,是企业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股权激励是人力资本化、人力资源股权化的体现方式。

股权激励的原则

股权激励的价值

1、对员工的价值:以利聚人,以人聚利

拓宽员工收入渠道

公司对员工的认可

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为员工提供自我价值的实现平台

努力工作能够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2、对公司的价值:财聚人散,财散人聚

回报老员工奖励历史贡献

促进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统一

激励、甄选、监督、凝聚人才的机制

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公司估值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资本金扩大实现快速发展

政策背景及变化

标红文件为失效文件

2006年01月01日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03月01日 财政部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2006年09月30日 财政部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2008年3月至9月 证监会发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

2008年10月21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10月 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重大事项和股权激励可并行

2014年1月 关于股权激励备忘录相关事项的问答: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可比对象应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

2015年4月 股权激励方案取消备案:中国证监会发布8号文——取消、调整155项备案类事项

2015年12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7月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于2016年8月13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8月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于2018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员工激励的方式

1、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两种工具: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2、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3、类员工持股计划

如果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参加对象不仅包括公司员工,还包括公司外部的人员,比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员工、供应商、经销商等人员,我们称之为类职工持股计划

实施前提

1、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激励对象的限制

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

独立董事和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知悉股权激励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与业绩条件

1、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

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2、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

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规则层面未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选取的业绩考核指标作出明确限制,公司需自行把握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一般结合公司既有的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多数公司未区分激励对象岗位类型,统一以合格/不合格的标准进行判定,以此决定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权益是否解锁/行权。也可以考虑更为直接的将个人层面考核的维度反映在计划中。

从监管实践来看,科学性和合理性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是否将前期涉及的业绩承诺考虑在内;

是否明显低于公司历史业绩;

是否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业绩设置水平(如有)。

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也可以包括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

主要工具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优点

1.期权授予时仅须登记,如股份来源为定增,员工行权时上市公司才变更股本;还可以募集更多的现金。

2.激励对象前期无需付出现金,选择行权时才需付出现金,激励对象承担风险较低。

3.设有考核指标,若考核指标较高,市场提振作用显著。

缺点

1.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不能折价,激励效果一般。

2.激励对象获得纯权利,未付出现金成本,对考核业绩的可达标性不如限制性股票的确定。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年限工作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优点

1.上市公司可提前获得募集资金。

2.授予价格可以折价50%,禁售期后员工可获得更高的收益,激励效果显著。

3.设有考核指标,若考核指标较高,市场提振作用显著。

缺点

1.授予后公司需立即验资,如股份来源为定增,同时需变更股本。

2.激励对象授予时需交付现金,资金支付压力大,且若业绩不达标公司需回购股票。

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有效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其他关键要素

1、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以是员工自有资金、融资资金等;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股票来源: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回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授予/行权价格:

a.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b.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4、激励规模:

数量: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预留: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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